

为规范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近年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南宁市快速地发展,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补充方式。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的《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在规范行业发展、保障城市秩序等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行业的一直在变化和发展,《暂行办法》的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且已到期失效。为加强完善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政策,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我市在总结《暂行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出台了《办法》,相较于《暂行办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了优化完善:
1.适用范围扩大:将武鸣区新纳入管理范围,实现对南宁市7个城区的全覆盖,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2.管理机制优化:强化“企业主责、市级统筹、属地监管、多方共治”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3.技术标准升级:新增共享电瓶车安全头盔配备、充换电设施规范等要求,提升安全保障。
4.监管能力提升:依托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加强动态监管,完善服务质量考核机制。
《办法》共十九条内容,重点围绕管理范围、管理原则、责任分工、运营规范、停放管理、监督考核等方面细化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管理范围由《暂行办法》的“6个城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2个国家级开发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青秀山风景区”调整为“南宁市7个城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武鸣区)”,调整后我市各城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瓶车)运营服务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一是明确“企业主责、市级统筹、属地监管、多方共治”的管理原则。运营企业承担车辆管理、用户服务、安全保障等主体责任;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政策、统筹协调,建设综合监管平台;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车辆停放、调度等日常管理;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停放管理,形成政府、企业、市民协同治理机制。二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与分工。市交通运输局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负责统筹车辆投放、服务质量考核、信用监管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管共享电瓶车上牌登记等;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主要负责制定停车区域标准,规范电子围栏设置等;市数据局主要负责提供数据共享服务,支撑交通大数据分析与执法监管等。消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协同监管(详见《办法》第五条)。
一是企业运营能力方面。明确运营企业需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能力,配备满足车辆停放、维护、充换电需要的场所、专职管理人员与调度车辆;并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时传输车辆数据至监管平台;需具备符合消防规范的充换电设施与场所等。二是车辆技术方面的要求方面。投放运营的车辆需技术性能安全可靠、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同时还需配备智能锁、卫星定位芯片等,实现实时定位、超载检测与限速制动等功能;共享电瓶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牌登记等。
一是用户管理方面。禁止向未满12周岁(共享自行车及共享电瓶车)、16周岁(共享电瓶车)未成年人提供服务;采用人脸识别等技术限制违规用车。二是安全管理方面。明确要加强共享电瓶车充、换电安全管理,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鼓励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险,协助事故理赔等。三是日常运维管理方面。要求运营企业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方法规范车辆停放,并及时清洗整理故障车辆,保障良好交通秩序;要求运营企业在轨道交通站点、商业区、办公区以及大型活动场所等人流密集区域建立专人巡查制度,及时调度车辆,缓解潮汐淤积。
一是停放区域设置与管理方面。明确运营企业应按规范设置电子围栏,新增电子围栏区域需向相关城区提出方案并备案。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停放需求动态调整全市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并指导各城区加强监督管理。二是违规停放处置方面。对未按规定投放、停放的车辆,由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城区综合执法部门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依职责处置,并将有关问题信息纳入服务质量考核。沿街单位和个人应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劝阻、制止违规投放和停放行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停放秩序管理,运营企业可与城区合作建设规范停车示范点,形成行业自律联合机制。
一是服务质量考核方面。明确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定期对运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停放维护、数据接入、社会满意度等情况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投放车辆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二是投诉举报处理方面。明确用户及其他个人、单位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向运营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运营企业和各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立即处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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