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金融租借公司管理方法》答记者问。《方法》对金融租借公司的事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愈加专心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别根底事务和专项事务。考虑到“固定收益类出资事务”“供给融资租借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借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将两项事务由根底事务调整到专项事务。另一方面,对境外事务施行分类管理。在专项事务范围中,进一步细化金融租借公司建立项目公司展开融资租借事务专项事务资质,区别为境内事务和境外事务两项,要求金融租借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借事务应当以项目公司方法展开。一起,考虑到飞机、船只等租借物单体价值较大、对出租人专业才能有必定的要求较高,从事此类境外事务需经过建立专业子公司方法来进行。关于以其他设备财物为租借物的境外事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借公司可在请求获取相关事务资质后,在境内或境外建立项目公司展开此类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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